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实验室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提高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与我校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本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场所(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本单位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将实验室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四种形式。
第十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引起的绞、碾、割、切、烫伤等伤害。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如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验,从获得生产许可的正规商家购买设备。
第十三条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水、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
第十四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气体钢瓶;3.压力容器;4.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5.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6.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药品库房、存在有毒及易燃气体钢瓶、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使用剧毒药品的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机械类、机电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
(三)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校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积极落实“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责任制,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负责人及其实验场所(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各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及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施本单位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查须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中要求的化学、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